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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三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三七號

原告
甲○○○○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芳
訴訟代理人
陳碧祥
被告
歐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浩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法 官 王義閔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台幣)
編號  發票日期  提示日期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付款人
一、  90.10.28  90.10.29  四萬二千元      90.10.29    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二、  90.11.30  90.11.30  五萬一千元      90.12.01    同右
三、  90.12.28  90.12.28  二千一百元      90.12.29    同右
四、  91.01.31  91.01.31  二千五百五十元  91.02.01    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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