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三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甲○○○○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慶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碧祥
- 被告
- 歐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浩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台幣) 編號 發票日期 提示日期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付款人 一、 90.10.28 90.10.29 四萬二千元 90.10.29 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二、 90.11.30 90.11.30 五萬一千元 90.12.01 同右 三、 90.12.28 90.12.28 二千一百元 90.12.29 同右 四、 91.01.31 91.01.31 二千五百五十元 91.02.01 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