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四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甲○○○阿炎吊車堆高機起重行
- 送達代收人
- 楊玉惠
- 被告
- 金格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素貞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台幣肆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四一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台幣肆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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