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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五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五三號

原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廖碧英
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
被告
歐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浩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王義閔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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