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六五號 原 告 甲○○○○炎吊車堆高機起重行 送達代收人 楊玉惠 被 告 金格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