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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六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六五號

原告
甲○○○○炎吊車堆高機起重行
送達代收人
楊玉惠
被告
金格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法 官 王義閔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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