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八四號 原 告 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煌 訴訟代理人 劉秋妹 被 告 連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建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