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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簡字第一О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簡字第一О四號

原告
金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黃寶桂
訴訟代理人
張 妤
送達代收人
周秀紅
被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鴻鏡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元,及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均為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面額共為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二千元,詎經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迄今未獲清償,為此,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系爭支票乃幫被告烤漆代工之報酬,原金額為十八萬餘元,因烤漆色差問題,雙方經協議後減為十二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元,被告即簽發一為發票日期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面額六萬元及另一為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到期面額六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元之支票二紙交付原告,嗣四月三十日之支票無法兌現,被告另以發票日期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支票更換,但屆期均無法兌現,被告即又簽發系爭支票交換。

(二)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被告於八十九年二、三月間委請原告塗裝烤漆機車鋁圈一批,總數量為九百三十七只,然因原告烤漆不良(有色差及脫漆),經協議後,被告就良品部分願支付報酬,不良品部分則不支付,系爭支票即係為支付原告代工烤漆良品部分之報酬。惟原告代工烤漆產生瑕疵部分即所謂不良品,造成被告公司銷售之損害,總計金額為八十四萬三千三百元,主張與原告請求支票款互為抵銷。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均為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面額共為十二萬二千元,詎經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迄今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且為被告所是認,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即係為支付原告代工烤漆之報酬,然因被告交付原告代工之機車鋁圈,部分產生瑕疵,使被告發生損害,總計金額為八十四萬三千三百元,主張與原告請求支票款互為抵銷云云。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固坦承其為被告烤漆代工之貨品,部分因色差問題而存有瑕疵,然雙方協議後,原告已將原代工報酬十八萬餘元,減為十二萬二千元,而被告亦自承,兩造當時協議後被告同意就良品即無瑕疵部分支付報酬;另據原告主張,為支付代工報酬,被告本簽發一為發票日期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面額六萬元及另一為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到期面額六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元之支票二紙交付原告,嗣四月三十日之支票無法兌現,被告另以發票日期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支票更換,但屆期均無法兌現,被告即又簽發系爭支票交換等語,而被告就系爭支票由來並未爭執,由上情判斷,被告若因被告烤漆加工之貨品存有瑕疵而造成其損失,被告自可拒絕付款,何須一再換票予原告,況被告就其所謂損失部分,並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以明,原告復否認其主張之損失金額,是被告稱其因原告代工而受有損失八十四萬三千三百元云云,委難憑信,被告主張與本件支票款互為抵銷,亦無可採。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十二萬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王義閔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期   提示日期   面額(新台幣)   票據號碼
一、   90.10.08   90.10.08   六萬元           0000000
0、   90.11.08   90.11.08   六萬二千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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