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員小字第二六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員小字第二六三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歐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参佰貳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