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一О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一О八號

原告
乙○○○○鑫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楊曜甄
送達代收人
錸德事務所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