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九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員簡字第九六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權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堆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勝
- 訴訟代理人
- 邱錫洲
- 被告
- 金穎鑫輪胎鋁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豐即劉進源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一紙,金額共新台幣(下同)三十萬五千二百五十元,詎分別於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