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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勞簡字第一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勞簡字第一號

上訴人
全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九萬零七百二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六千四百五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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