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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三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三四號

原告
琴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有限公司
被告
戊○○○有限公司
被告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丙○○○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参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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