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二О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二О一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原世秉有限公司
- 右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所為之判決,
其原、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原世秉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五八八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原世秉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員林鎮○○路六八0巷三弄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