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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二О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二О一號

原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原世秉有限公司
右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所為之判決,

其原、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原世秉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五八八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原世秉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員林鎮○○路六八0巷三弄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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