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勞簡字第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勞簡字第一號
- 上訴人
- 全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九萬零七百二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六千四百五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