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全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7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