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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洪榮謙

上訴人
全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7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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