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琴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戊○○○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 代 理 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丙○○○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参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