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六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六八號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金沙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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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参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