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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七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七二號

原告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圓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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