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翌晟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釜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
二千三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二千二百一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千二百一十元。茲將異議狀繕本送
達,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未足之裁判費一千
二百一十元,逾期未補正(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