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金益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