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洪榮謙

原告
新竹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炬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参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