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新竹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炬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参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参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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