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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服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洪榮謙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鑫鼎紡織有限公司(原名稱隆柏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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