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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小字第九三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小字第九三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見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参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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