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小字第九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小字第九三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見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参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