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一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現更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西螺鎮新社三0五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依事 件性質,亦係合意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法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