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洪榮謙

原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即潔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鎮區○○里○○街83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所稱,兩造間係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情,已經被告具狀否認,而原告所據者為貨品簽收單上原告自行印就之合意管轄記載,依其性質,被告所辯係原告單方之定型化記載,對被告有失公平,無得視為兩造訂有合意管轄等語,應可採取。故兩造間既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院前訂民國94年11月1日上午10時34分之庭期應予取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