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抗告人
- 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18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