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洪榮謙

抗告人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18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