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18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 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