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九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九一號

原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原世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臺隆印鐵製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参拾伍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原世秉有限公司簽發,並經被告臺隆印鐵製罐廠股份有限公司、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之本票七紙,金額共新臺幣(下同)四百三十五萬七千元,詎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追索亦無效果等情,提出相符之本票及退票理由單供證。被告均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屬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清償票款,並加給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核屬合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員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洪榮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到期日    提示日    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擔當付款人
一、  88.12.31  93.06.31  93.06.30  六十二萬三千元  825494    原告員林分行
二、  同右      93.07.31  93.08.02  同右            825495    同右
三、  同右      93.08.31  93.08.31  同右            825496    同右
四、  同右      93.09.31  93.09.30  同右            825497    同右
五、  同右      93.10.31  93.11.01  同右            825498    同右
六、  同右      93.11.31  93.11.30  同右            825499    同右
七、  同右      93.12.31  93.12.31  六十一萬九千元  825500    同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