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二九號 原 告 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十五萬二千五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六百六十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