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五О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 七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