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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洪榮謙

  • 當事人
    丙○○○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五О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 七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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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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