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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五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五О號

原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

七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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