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五О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員補字第五О號
- 原告
- 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潔美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
七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