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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洪榮謙

原告
翌晟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釜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

二千三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二千二百一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千二百一十元。茲將異議狀繕本送

達,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未足之裁判費一千

二百一十元,逾期未補正(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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