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黃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豪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七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豪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七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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