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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榮謙

原告
黃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豪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七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洪榮謙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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