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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調字第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康弼周康弼周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員小調字第92號

聲請人
陽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錦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員小調字第9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調 解 委 員 蘇煐洽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聲請人代理人 乙○○相對人代理人 戊○○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元整(給付方式:由第三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前給付,如未為給付或給付不足,仍由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錦有企業有限公司伍仟元(給付方式:由第三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前給付,如未為給付或給付不足,仍由聲請人給付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督訓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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