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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九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新台幣1,000元,然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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