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76號
- 原告
- 卜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柒佰零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
二、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被告之戶籍謄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5年度員補字第7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柒佰零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
二、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被告之戶籍謄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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