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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弘堃即富華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241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弘堃即富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95年5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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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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