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弘堃即富華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241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弘堃即富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95年5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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