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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24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陳弘堃即富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9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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