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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5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廣泰得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9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違約金;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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