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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卜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柒佰零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

二、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被告之戶籍謄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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