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36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丸仔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367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3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