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396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尚銘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弄39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396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