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展咖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