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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12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弘仁

上訴人
被告
台展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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