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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弘仁

  • 當事人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甲○○之2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之2 共同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8,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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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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