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
- 上訴人
- 被告
-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之2
共同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8,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