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198號
- 原告
-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懂愛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24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