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利全台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丙○○、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小字第308號 原 告 利全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7日上午9時42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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