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小字第308號
- 原告
- 利全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7日上午9時4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員小字第308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7日上午9時4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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