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96號
- 原告
- 利全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9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零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員小字第596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9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零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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