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利全台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丙○○、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利全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9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零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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