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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113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弘仁

上訴人
被告
久寶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7,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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