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之2 共同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8,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