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之2
- 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