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之2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