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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弘仁

上訴人
被告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之2
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6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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