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陳弘仁
- 原告陳月汝即建成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月汝即建成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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