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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弘仁

上訴人
被告
千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2,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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