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大葉太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營業所:台北市○○區○○路2段55號7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翔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5,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