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27號
- 聲 請 人
- 台灣武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路1段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妮雅企業股份有限公
-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 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員補字第1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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