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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弘仁

聲 請 人
台灣武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段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妮雅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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